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与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1002民初421号
原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阳群,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发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本案诉争合同项下本应当由南充公司享有的权利义务,于2015年1月5日已经转让给南建公司,南建公司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南充公司对支付货款不承担责任。南建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从2016年9月29日起(欠款确认次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案件的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南充公司供应角钢塔20基总重140吨,总价款1008000元,2015年1月5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南充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南建公司。2016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南建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08000元的发票。2015年7月27日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同日,南充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与原告公司确认收货。2016年9月28日,南建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载明尚欠货款总额为1008000元。
一、被告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货款1008000元。并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8000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5元,由被告湖北南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备 人民陪审员  肖忠莉 人民陪审员  严慧玲
书 记 员  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