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48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1元,由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亚峰 人民陪审员  刘福洲 人民陪审员  钱有亮
书 记 员  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