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986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
法定代表人:邓学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2409室、2410室、2411室、2412室、2413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彭波。
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平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72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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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