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114执47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艾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天河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天河区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4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天河区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0931.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5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具体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天河区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4月14日止),但无余款可扣划【期限警示:申请人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不得少于30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而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114执4787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