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0820号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2XL。
法定代表人:刘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声平,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迅,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广东嘉航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11C0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2K。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嘉航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7198.7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伟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