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333号
原告:深圳市欣玙建材租赁站,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社区田心新村七巷5-1号。
投资人:刘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丽,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3号501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理。
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波。
被告:李伟,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张留洋,男,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深圳市欣玙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广东华创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张留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欣玙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欣玙建材租赁站负担。原告深圳市欣玙建材租赁站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31.5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 员 宋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