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4民初9045号
原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求是大厦东座7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6年8月5日。
二、工作岗位:消防安装技术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原告称双方之间有约定试用期,期间为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11月6日,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原告提交入职登记表予以证明。被告则称该入职登记表并非本人所写,工资约定为6600元/月,无试用期。经查,原告提交的所谓入职登记表并无被告签名,原告虽称系被告亲自填写,但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有试用期以及被告的工资标准情况,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双方之间并未有试用期的约定,被告的工资标准为6600元/月。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6年11月1日。
六、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原告称原因系被告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经原告约谈,被告自行离职。被告则认为系原告辞退被告,原告系违法解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对其主张的解除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事由,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6600×0.5×2)。
七、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被告诉求11758元,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八、其他: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6]9044号。
十、仲裁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11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758元。
十一、仲裁结果: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3、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758元。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无须支付仲裁裁决第二、三项的款项。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元;
三、原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758元;
四、驳回原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