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九街玉泉路89号2栋6楼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257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333号汇滨广场汇绣阁M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7293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2345号。同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粤03执恢168号。
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和解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另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汇付人民币1000000元用以偿还剩本案剩余债务484588.75元,本院已依法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指定银行账户,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2245.89元,余款人民币503165.36元已退回至被执行人名下指定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67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12245.8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原(2017)粤03执2345号执行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调字第67号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滨服饰商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