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九街玉泉路89号2栋6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1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诉请事由,本案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