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5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兰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0元,减半收取13040元,由上诉人兰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