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2民初9309号
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泰大街9号院4号楼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优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6号公寓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权,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陶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