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7101行初250号
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国际机场候机楼内。
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甘肃优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姜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克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6号公寓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曹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仁权,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机场。
法定代表人刘光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现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周青浦
审判员李青
审判员李志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洁
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
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