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2514号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了(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甘05民终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本院(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重新立案。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周 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