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沃玛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大千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沃玛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教职园区共享区北斗路以东、创智路以北的商业大厦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大千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众誉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教职园区共享区北斗路以东、创智路以北的商业大厦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雁南路16号公寓楼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沃玛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大千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众誉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退还甘肃沃玛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