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甘0102民初4014号
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卓公司”)与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及第三人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田守玺、李凤英、张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省、王华,被告万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仁权,第三人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田守玺、李凤英、张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田某某的用人单位系被告万龙公司,其在被告万龙公司承接的原告华卓公司装修改良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后在进行装修接电作业时触电身亡,被告万龙公司在该事故中未认真开展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管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存在过错,造成雇员死亡,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万龙公司应对田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且被告万龙公司亦认可,田某某系其单位员工,应由其对田某某家属进行赔偿。同时,原告华卓公司在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性因素认识不足,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经营场所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对营业场所供电作业管理不够严格,作业过程缺少监督指导,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死者田某某在事发时未得到机场电工确认回路断电,且没有机场电工现场监控的情况下,擅自在带电的工况下,进行配电系统接电作业,严重违规违章操作,是导致事发的直接原因,故在本次事故中其自身有明显过错,应自负的责任明确。因此,根据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兰州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中关于本案所涉事故原因及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罚款结果,结合本案案情,遵循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被告万龙公司对案涉事故承担65%的责任,原告华卓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及死者田某某的用工单位,从安全生产大局及抚慰受害人家属的角度出发,先行向田某某家属协商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对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原告有权进行追偿,且生效的(2017)甘0191民初1175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第三人张某、田守玺、李凤英等人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实际已由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中得到赔偿,其再行向万龙公司主张赔偿,将侵害华卓公司向其他赔偿责任人的请求权利,即第三人张某、田守玺、李凤英等人不再具有通过诉讼途径向万龙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再行阻却原告华卓公司向直接责任单位万龙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有导致赔偿单位逃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违反公平原则,亦有违法律保护人身损害受害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立法本意。综上所述,被告万龙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款52万元(80万元×65%),原告主张超过该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华卓公司租赁中川机场公司T2航站楼部分场地经营餐饮业务。2017年3月,原告华卓公司与被告万龙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店铺内部分装修改良工程承包给万龙公司。2017年3月16日晚,被告万龙公司电工田某某在进行装修接电作业时触电身亡。2017年5月25日,兰州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新政函(2017)116号《关于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批复同意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分析认定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性质是由于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作业人员田某某在未得到机场电工确认回路断电且没有机场电工现场监控的情况下,擅自在带电的工况下进行配电系统接电作业,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就直接用双手抓住两根相线桩头,严重违规违章导致触电身亡,间接原因是万龙公司未认真开展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现场监管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华卓公司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性因素认识不足,未向作业人员告知经营场所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认真履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中川机场公司对营业场所供电作业管理不够严格,电工班组未根据作业实际合理配置当班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过程缺少监督指导。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处理为,除对田某某、唐东东、王伟强、何海峰、张锐亮、曹宏伟相关责任个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外,认定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对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华卓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对其处以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万龙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对其处以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23日,甲方张某、田兆祥(田守玺、李凤英委托人)与乙方华卓公司、丙方中川机场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补偿款80万元整,该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田某某触电身亡可能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差旅费等费用,收取补偿款后甲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等方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丙方就田某某触电身亡一事要求乙方或丙方进行赔偿、补偿等承担任何责任,签署本协议并收取补偿款的行为视为甲方对相应民事权利的自愿放弃,协议的签署并不直接或间接表示乙方或丙方对田某某触电身亡一事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在接收补偿款后将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乙方,乙方有权在支付本协议补偿款后保留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2017年3月24日,原告华卓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补偿款800000元。 另查,第三人田守玺、李凤英分别系死者田某某的父亲和母亲,田某某和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在通渭县平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二人共同生育长女田某1、次女田某2、幼女田某3、长子田某4。 再查,2017年7月25日,田守玺、李凤英、张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万龙公司为被告,华卓公司、兰州中川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诉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以田守玺、李凤英、张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已获得华卓公司80万元的赔偿款,再行向万龙公司主张赔偿,华卓公司的有关请求权利将会受到侵害无法保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甘0191民初1175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田守玺、李凤英、张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5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被告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星平 人民陪审员  魏旭红 人民陪审员  武慧敏
书 记 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