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万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李某2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民终27号
上诉人甘肃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法官助理  吕晋阳 书 记 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