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民终27号
上诉人甘肃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金飞油漆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4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法官助理 吕晋阳
书 记 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