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民初21324号
原告:城关区雁滩湘辉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324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城关区雁滩湘辉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城关区雁滩湘辉建材租赁站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关区雁滩湘辉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