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财保78号
申请人:兰州宏信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64号中7排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兰州宏信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0000元(财产线索: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曦华源支行、账号:102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宏信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20000元(财产线索: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曦华源支行、账号:1022********)。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兰州宏信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