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路201号君悦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睿俊,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上诉人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睿俊、被上诉人通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