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路201号君悦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睿俊,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河湾堡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上诉人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睿俊、被上诉人通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兴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