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30号
原告:甘肃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3日出生。
原告甘肃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通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甘肃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柴 菲
书 记 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