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金羊大厦4楼。 第三人:甘肃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40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0元,减半收取11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