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金羊大厦4楼。
第三人:甘肃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40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顺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20元,减半收取11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