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1号楼B719。
法定代表人:刘克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2)甘0104民初1491号原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劳人仲案[2022]第25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当与(2022)甘0104民初1491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甘0104民初14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韩晓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