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卡拉巴德市东方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九龙。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鲁克清。
关于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执2677号案件的执行。
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哲
审 判 员 李 长 平
审 判 员 王 连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佳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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