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4民初700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兰州石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27号1号楼B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红日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小玲于2020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