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及第三人某某、某某、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凉民初字第4227号
原告强福祥。
委托代理人邹辉。
被告甘肃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献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双正。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强军霞。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雒绍衛。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福祥诉被告甘肃恒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雒绍衛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强福祥于2015年10月16日患病死亡,其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笫(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笫(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