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龙
审判员 狄国军
审判员 雒仲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