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民初882号
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高新区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9614279K。
法定代表人:董春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99号海天新都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13641M。
法定代表人:娄兰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世纪飞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2元,减半收取4726元(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电保姆电力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粉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薇
书 记 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