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泛金鑫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2民初18813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大道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