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321民初6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