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7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奇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斯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龙路*****峰翡翠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陆洋,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斯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