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兰花社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301(309-310)。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3民初109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虽然涉案当事人在《江门人才岛智慧城市建设工程之江门人才岛2019-2020年智慧城市项目(一期)项目(智慧城市展示中心)合同书》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文本前后载明的签订地互相矛盾约定不明,而且案涉合同系软硬件安装调试与基础建设、装修装饰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其中涉及大量建设工程施工的内容,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合同中管辖协议无效,案涉工程项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