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23033号 原告:***,女,1992年9月3日出生,白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