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佳航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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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72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佳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安园东路北侧南大物流市场第2A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1738X6。
法定代表人:陈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凤梅,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恒江。
上诉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佳航投资有限公司、吴恒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广西佳
航投资有限公司、吴恒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减半收取2580.5元,由上诉人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80.5元,由本院退回广西鼎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孟 英
审 判 员 宋其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力毅
书 记 员 杨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