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东方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4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东方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清河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东方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