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702民初5760号 原告: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众创服务中心大楼1001-10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武陵工业新区2号769号。 原告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天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774元,减半收取2887元,由湖南常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