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财保320号
申请人:郑州优全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C区12号楼东3单元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2098118452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35803975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优全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74,366.29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1065119192021003747)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4,366.2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92元,由申请人郑州优全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