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8135号
原告:河南博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70号院11号楼23层2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93137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5803975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博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