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建筑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湖南白砂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8784号 原告:湖南白砂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CCTC保税大厦1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WUL91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5803975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白砂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白砂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白砂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