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5执195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都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144237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5民初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逾期利息20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与执行费4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0年02月1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3278.25元。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9年10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0年02月19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19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