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7470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富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杨树房村(***职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OQCPAH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连富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