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5576号
原告:贵州涂艺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77059538。
法定代表人:黎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系该公司员工),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特别授权。
被告: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茶园路国企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22679802X。
法定代表人:江龙飞,董事长。
被告:肖东昆,男,1991年8月20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涂艺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冈县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东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涂艺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涂艺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贵州涂艺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友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贵勇
书 记 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