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溯达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159号1幢2楼(*家饭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X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溯达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东组团3-2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14648Y。
法定代表人:余周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溯达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溯达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88号调解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