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984号
申请人:李大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谁区,身份证号码
3411031977122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99城市广场)负1商业8-1470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1100MA2N2MK50A。
法定代表人:潘大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159号1幢2楼(赵家饭店隔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X60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大成与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大成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大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大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信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