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198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谁区腰铺镇范桥村三里组6号,身份证号码34110319771221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99城市广场)负1商业8-14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2MK50A。
法定代表人:潘大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159号1幢2楼(赵家饭店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X604。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大成与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皖1103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解除申请人李大成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雨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宏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申请人李大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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