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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安徽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1581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安徽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