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9639号
原告:安徽伟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政通二路交口西南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楼0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069107981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璧县叶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41323566388606L。
负责人:***,系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经济开发区叶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伟盛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周 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