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北段园中圆小区A2-16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713843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垦利区利兴路6号9号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0HJLI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505执6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