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5民初117号 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北段园中圆小区A2-16楼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713843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垦利区利兴路6号9号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M0HJL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建筑公司)与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分味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华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拾分味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华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天华建筑公司工程款1728777.8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次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拾分味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天华建筑公司通过中标的方式,承包建设了拾分味道公司发包的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双方签订了《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天华建筑公司向拾分味道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4735.85元,并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后拾分味道公司又将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给排水与采暖工程、电气工程直接交给天华建筑公司施工,工程价款约定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咨询定价,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8月17日,拾分味道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合格。天华建筑公司向拾分味道公司报价总工程款6287504.3元,拾分味道公司不予认可后委托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4594241.57元(包含土建工程),经协商天华建筑公司认可该造价鉴定意见,双方**确认。但拾分味道公司除退还履约保证金外,仅支付2865463.68元,剩余工程款1728777.89元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经多次沟通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决如诉。 拾分味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7日,天华建筑公司(乙方)在拾分味道公司(甲方)组织的山东**一场小**改造工程招标中中标,后双方签订《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华建筑公司在图纸、招标清单范围内按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承包施工。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采用合同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包干形式,合同暂定总价款为2094716.92元。付款条件及合同价款支付:1.根据形象进度付款,每月5日前向甲方申报上一月工程进度款,经甲方审核后5日内支付上一月工程造价的8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前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2.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的当期工程款结算完成后甲方将完备资料报经甲方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审计结算价97%。3.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金额为104735.85元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后,退还给乙方或进行解除。合同签订后,天华建筑公司按约定向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4735.85元,并完成全部土建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拾分味道公司又将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给排水与采暖工程、电气工程交由天华建筑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咨询定价。2021年8月17日,拾分味道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天华建筑公司向拾分味道公司报价总工程款为6287504.3元,拾分味道公司不予认可。后拾分味道公司委托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4594241.57元。经协商,天华建筑公司认可该造价鉴定意见,拾分味道公司、天华建筑公司及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造价咨询定案表上**确认。此后,拾分味道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4735.85元,支付工程款2865463.68元,剩余工程款1728777.89元至今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天华建筑公司提供的《山东**一场小**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1份、转账记录2份、竣工验收报告1份、工程造价咨询定案表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拾分味道公司与天华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将改造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等交由天华建筑公司施工,并约定工程价款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咨询定价,而在双方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天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天华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定案表上有拾分味道公司**确认,能够证实审定工程造价为4594241.57元,期间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工程款2865463.68元。故,天华建筑公司主张拾分味道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28777.89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天华建筑公司主张拾分味道公司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次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经审查,双方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拾分味道公司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的当期工程款结算完成后拾分味道公司将完备资料报经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审计结算价9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工程造价咨询定案表签章时间为2022年1月7日,拾分味道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因此,天华建筑公司的该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拾分味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8777.89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28777.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0元,减半收取计10180元,由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