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851号
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拾分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计2646元,由河南省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晓环
书 记 员 董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