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213号
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辰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336-6。
法定代表人毕方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66元,由原告长江重庆航道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